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保證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并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城鄉原有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補建、增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居民住宅區、開發區、工礦區、旅游度假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其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并預留消防隊站建設用地。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城鄉規劃確定的消防隊站建設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區,應當設置必要的防火分區及消防設施。
第十九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該場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開業。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消防工程施工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消防工程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產品來源證明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型式認可證書或者強制檢驗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投入使用的自動消防設施,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
自動消防設施檢測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將檢測報告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負責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具體分工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
第二十三條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負責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需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變更用途的,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許可或者備案。
第二十六條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維護維修、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對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三)具有相應的檢測、監測設施、設備和場地;
(四)具有相應數量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八條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應當向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以及人員名錄、勞動合同;
(四)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清單和產權證明;
(五)辦公場所和檢測、監測場地的物權證明。
第二十九條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實地核查、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發給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公眾聚集場所、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在明顯位置標明緊急疏散警示。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具有阻燃標識。
第三十一條消防產品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產品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材料維修、保養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三十二條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在本省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目錄。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的場所吸煙或者擅自動用明火。確須明火作業的,必須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禁止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使用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居民住宅區、高層建筑、古建筑、營業性地下場所、輸送管道安全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居民聚居區、大型商業區、黨政機關、鐵路干線、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以及其他重要場所附近,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間距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設施或者儲存場所。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有權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因城市規劃建設發展,需要遷移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設施或者儲存場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或者堆放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設施的拆除、移動,應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城鎮有計劃地停水、停電、切斷通信線路或者進行道路改造,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六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人員;
(二)公眾聚集場所的有關從業人員;
(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人員;
(四)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檢測、維護的人員;
(五)從事消防產品檢測、維修、質量認證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
(六)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操作的人員;
(七)從事建筑內部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負責人。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進行復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下列重大火災隱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況緊迫、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延長查封期限。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可能對經濟、社會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在春節、清明等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地點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條禁止在農業收獲季節焚燒秸稈、麥茬。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農業收獲季節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農業收獲季節應當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查處焚燒秸稈、麥茬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設施、線路定期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線路,對私接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等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可以停止供電。
單位和個人敷設電線、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并定期檢測、清洗和維護,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超負荷用電、違規操作。
第四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引導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運輸、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為的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