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
(二)定期對車輛的車門手動開關、滅火器、安全逃生錘等應急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三)定期對車輛電氣線路進行檢測,避免電氣線路發熱過度導致自燃;
(四)定期對司乘人員進行安全知識、逃生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司乘人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車上安全設施、保護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
(五)公共交通車輛發生火災危險時,司乘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乘客疏散。
禁止消防安全設施配備不全的公共交通車輛上路載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車輛上非法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