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一定規模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經消防安全委員會審定、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三)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下列情形:
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3.消防產品和裝修、裝飾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4.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5.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6.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7.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四)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區域內的舊村,是指本市城市化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范圍內的建成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