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二)對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未進行管理、維護、保養或者對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一)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二)對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未進行管理、維護、保養或者對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