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 次確定。
5.3.4 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10000m3 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護范圍內且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5 的規定:
表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6 的規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
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依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距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不應小于5m;
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 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9 的規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
5.3.10 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5.3.11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40m。
5.3.12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
3 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大于50 m,高層建筑不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 套。
5.3.14 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0m3,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
5.3.15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 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5.3.16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 個,且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
5.3.18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