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1 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 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構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
1.0.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 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