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組成。
8.1.2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倍4耑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8.1.3 石化行業涉及過程控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 的有關規定設置,但其報警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8.1.5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應能啟動保護區域的火災聲光警報器。
8.1.6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保護區域內有聯動和警報要求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實現。
8.1.7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設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時,尚應符合有關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