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簡稱隧道)的防火設計應綜合考慮隧道內的交通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條件、長度等因素。
12.1.2單孔和雙孔險道應按其封閉段長度和交通情況分為一、二、三、四類,并應符合表12.1.2的規定。
表12.1.2 單孔和雙孔隧道分類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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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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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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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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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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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封閉段長度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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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存危險化學品等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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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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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L≤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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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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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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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通行非危險化學品等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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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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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L≤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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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L≤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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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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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人行或逋行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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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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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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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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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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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其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對于--、二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G第G.0.1條規定的RABT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00h和1.50h;對于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C第C.0.1條規定的HC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2 其他類別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 1的規定;對于三類隧道,耐火極限 應低于2.00h;對于四類,耐火極限不限。
12.1.4 隧道內的地下設備用房、風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面的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2.1.5 除嵌縫材料外,隧道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12.1.6 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底隧道宜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 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1000m?1500m;
2 非水底隧道應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不宜大于1000m;
3 車行橫通道應沿垂直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車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通隧道外;
4 車行橫通道和車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5 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 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250m?300m;
2 人行疏散橫通道應沿垂直雙孔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3 人行橫通道可利用車行橫通道;
4 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凈高度不應小于2.1m;
5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2.1.8 單孔隧道宜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門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
12.1.9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12.1.10 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它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