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下午,溫州龍灣區永中街道東林村一簡易違章廠房在拆違過程中,在沒有做任何消防安全保護措施的前提下,動用風割機切割違章廠房里面的三角鐵,引發火災。接到報警后,龍灣大隊葉東瀛大隊長第一時間帶領火調人員展開調查。經查,起火原因系在切割中火花引燃了可燃材料,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為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消防法有關規定,對雇傭雙雙進行了行政拘留。
火災事故發生后,龍灣區公安、消防兩級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成立現場調查組對火災現場實施調查。調查得知,這里屬于拆違區域,拆違中正在進行風割作業,切割的火花飛到了地上的易燃物上,才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
針對調查情況,葉東瀛大隊長立即要求東林村村委書記找到業主和風割機作業人員,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開展調查。
調查中,風割機作業人王滿說道:我有特種工種資格證,又沒有違法、違規作業,再者也是在拆違,這樣應該是沒有違法吧。執法人員對王某解釋到:雖然你取得了特種工種資格證,但是在作業的前提下,沒有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切割中引發火災事故的發生。經執法人員解釋,王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接受。
在調查中,執法人員了解到,王某在拆違切割中,是受高某的指使,執法人員立即對高某展開調查。調查中,高某不滿地說道:我請的是有證人員在作業,再者我也是承包給別人在拆違的,引發了火災事故,跟我有什么關系呢?執法人員對高某解釋到:你在指使他人進行切割作業過程中,沒有起到監護作用;同時在使用明火前,沒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
在多方取證和調查后,龍灣區公安、消防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給予指使他人從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高某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2天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