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配備、設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設置,并對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使用村民自建住宅開辦經營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餐飲、住宿、公共娛樂場所或者民間博物館、陳列室的,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敷設電氣線路,配備滅火器、應急照明等消防器材;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參照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個體經營者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設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