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名稱
職業定義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建(構)筑物消防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建(構)筑物消防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職業環境
室內、外,常溫。
職業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表達、學習、分析判斷能力;視覺、嗅覺、聽覺正常,動作協調、反應迅捷。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畢業。
培訓要求
一、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初級不少于240標準學時;中級不少于200標準學時;高級不少于160標準學時;技師不少于120標準學時;高級技師不少于100標準學時。
二、培訓教師
培訓初、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建(構)筑物消防員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建(構)筑物消防技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建(構)筑物消防高級技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培訓場地設備
理論培訓場地為標準教室,配備必要的掛圖、教具、多媒體演示及播放設備等;技能培訓場所應配備典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具有必要的室外訓練場地和器材設施。
鑒定要求
一、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初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建(構)筑物初級消防員正規職業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1年以上。
——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建(構)筑物中級消防員正規職業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高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建(構)筑物高級消防員正規職業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級技工學校或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大專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建(構)筑物消防技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建(構)筑物消防技師正規職業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生和大專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建(構)筑物消防高級技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建(構)筑物高級消防技師正規職業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三、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設施實際操作、功能測試等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到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建(構)筑物消防技師、建(構)筑物消防高級技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四、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于2名考評人員;技能操作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1:5,且不少于3名考評員;綜合評審委員不少于5人。
五、鑒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時間:初級、中級不少于30min,高級不少于40 min,技師、高級技師不少于60 min;綜合評審時間不少于30 min。
六、鑒定場所設備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夠滿足技能操作鑒定條件的場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