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城市建筑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大量出現。高層建筑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滅火和救援難度大,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高層建筑防火滅火是國際性難題。”浙江省消防總隊副總隊長崔春起介紹說,高層建筑樓層高、體量大,布局復雜、形式多樣,人員和物資高度集中,加上高層建筑業主、使用單位多,產權關系不夠明晰,日常消防監管難度大。
為此,浙江認真吸取了近年來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于2010年啟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先后征集了47個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召開立法聽證會等各類立法專題會議20余次,最終出臺了這一規定,填補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這一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新增了五項監管職責。
規章實施后,作為高層建筑的安全監管職能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又新增了哪些安全監管職責?
規定第18條至23條對此作了明確要求,新增了五項監管職責:
第一項職責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訂和實施高層建筑年度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并由公安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抽查情況;
第二項是應當加強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及時登記、核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項是發現高層建筑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業主、使用人、統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四項是根據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有關處罰決定書,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罰的,視情將處罰情況抄告物業主管部門;
第五項是應當結合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際,加強對統一管理機構、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并通過本機構網站等途徑向社會提供消防服務行業的有關信息。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從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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