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國家實行統一規劃、嚴格控制和管理的制度。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火防爆要求主要有:
電氣防火。應按標準要求安設防雷保護設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和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導除靜電設施,并定期檢查。
選址要求和建筑防火。必須符合國家的《城市規劃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
禁火制度。要建立建全并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煙火并應設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必須動火時應按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并辦理動火證,現場落實防火措施。未裝有火星熄滅器的機動車輛不準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燃放爆竹。
安全設施。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閥、阻火器、水封、自動報警等消防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并定期保養與校驗,保證完好有效。
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試分裝、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改裝或割焊修理必須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鐵質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磨擦和倒置。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或粉塵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儲存要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國防范措施。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對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控制環境溫度和濕度,保持儲存場所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加強巡查,發
教育培訓。要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應當經過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現漏雨進水、包裝破損、熾熱升溫等情況,要及時處理。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還要經常進行易燃易爆設備的檢修以及電氣設備滅火器材、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