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辦法明確了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加強消防工作考核日常性考核和過程管理,實行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將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每發生一起較大火災責任事故扣10分,每發生一起重大火災責任事故扣20分,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被考核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期限,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考核辦法共十二條,涉及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宣傳培訓等五個方面。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考核的原則、對象、內容、方式、結果運用、責任追究等內容,要求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省政府下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以及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要求,明確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