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相關教學、培訓內容”。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無償發布農村消防公益信息”。
三、第九條第六項修改為:“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防火安全小組應當組織村民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約,村民組長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入戶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工作”。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50戶以上木質結構房屋密集的村寨應當配備1名以上消防安全協管員,負責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并采取鳴鑼喊寨等措施提示村民注意火災防范”。
四、第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村寨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鄉鎮志愿消防隊人數不少于50人,村寨志愿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有條件的鄉鎮應當采取自辦、合辦等形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負責火災撲救任務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五、刪除第十一條。
六、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并將“義務消防隊、專(兼)職消防隊應當掌握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常識和防火、滅火技能”修改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以及負責火災撲救任務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掌握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消防常識和防火、滅火技能”。
七、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鄉鎮規劃和村寨規劃應當有消防規劃內容。新建建筑應當符合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除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申請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抽查”。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內容為“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農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有計劃地引導農村實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農灶、電氣線路改造。提倡和推廣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級,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規范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九、第十五條修改為:“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做好登記備案,實施跟蹤復查。在重大節日、活動期間和農業收獲季節,應當實施重點檢查。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經許可后方可舉辦。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農村電力用戶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應當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時整改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對留守兒童、獨居老人的用火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人員的登記管理制度,督促相關監護責任人員加強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