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場所具有物資集中、火災荷載大的特點,一旦發生火災,撲救難度大,易造成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消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為填補這方面標準空白,系統、科學規范倉儲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倉儲場所火災危害,由公安部消防局牽頭組織,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具體負責,編制了該標準。
該標準既全面總結了國內倉儲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的經驗,提出通用性要求,又認真吸取近年來火災教訓,對幾類特殊儲存場所提出了專門性要求,具有較強的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編制中廣泛借鑒了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倉儲安全標準規范內容和要求,深入調研了解了我國倉儲物流行業的最新情況,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科學性。
該標準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和規范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避免倉儲場所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具有重要意義。
新發布的《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共分14個章節,主要內容包括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檢查、儲存管理、裝卸安全管理、用電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儲存場所管理、石油庫管理、棉花儲存場所管理、糧食儲存場所管理等。概括其要點如下:
一是從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安全標志等幾方面提出了倉儲消防安全管理的總體性要求。
二是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保管員的消防工作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規定了防火檢查、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檔案的具體要求。
三是明確了物品分類儲存、儲存間距和室外儲存防火的具體要求,規定室內儲存場所不得設置員工宿舍,對倉儲場所入庫檢查、裝卸車輛和裝卸作業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是規定了倉儲場所用電、取暖、動火作業方面的具體要求,明確室內儲存場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爐、火盆、電暖器等取暖設備。
五是規定了倉儲場所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設置、使用、維護方面的要求,提出設置明顯標志劃定各類消防設施所在區域,禁止圈占、埋壓、挪用和關閉。
六是總結近年來特殊倉儲場所的火災教訓,針對其特殊的火災危險性,對氨制冷儲存場所、石油庫、棉花和糧食儲存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專門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