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從消防工作領導、消防規劃編制、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經費投入、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安全治理等8個方面,細化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所屬有關部門、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所屬單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年度簽訂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考評機制,每年進行檢查和考核評價,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根據火災事故等級,追究當地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該《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的有關規定,共25條,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細化了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和分管負責人的職責,對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各自職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工作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和相關責任人,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掇k法》還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共用建筑、出租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細化,對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責任做了規定。
結合各部門實際,細化了財政、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旅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工程、城市供水、通信、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供電、供氣、醫療急救等部門和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規定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應當嚴格依法審批,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予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旅游部門不予星級賓館、A級景區等級評定;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文廣、文物、人防等部門不予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