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統領作用更加突顯。《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工作。每年3月前要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聽取上年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議定本年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點和措施。每半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議,通報本地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在冬春火災多發季節,制定專門火災防控工作方案。在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活動。
部門監管職責更加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公安、經信、教育、民政、住建、商務、文化等十六個職能部門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職責。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行業、系統特點,制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方案或計劃。適時開展督查,督促所屬行業、系統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定期在官方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公布被檢查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每半年向本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本部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同時,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證照。
網格排查機制更加健全。《規定》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轄區實際,劃分若干網絡,確定網格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開展火災隱患網格化排查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每季度組織綜治辦、安監辦、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門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推進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綜治、安監、公安、民政、工商、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力量,對網格單元內的單位(場所)進行排查整治,動員組織村(居)民開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和農業收獲季節加強防火檢查。
隱患整治措施更加具體。《規定》區分不同類別的火災隱患整治措施。對排查發現的一般火災隱患,負責排查的部門要依法督促單位整改消除。屬于重大火災隱患和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抄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屬于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范圍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請主管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掛牌督辦。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本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本級政府的責任領導,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整改的責任部門,明確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對于無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整治工作辦公室。有條件的地方還要將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整治工作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同時,明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的整改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督導考評方式更加有力。《規定》要求各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政務督查內容,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動遲緩、進展不力的部門,應跟蹤督促落實。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精神文明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等考評內容。要結合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考評通報。各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每半年要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通報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規定》的出臺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深化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對整治區域性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等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了具體措施,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對于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推進消防安全治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