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獲悉,《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新建高層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為住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救生緩降器、自救呼吸器、應急手電筒、滅火器、安全錘等消防應急裝置。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征求意見稿鼓勵設置高層建筑固定電動車充電點,充電點與存放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標志。
現實生活中,不少建筑出現民宅商用現象,居民樓中的飯店、理發店、小飯桌也帶來住戶擔心的消防隱患,征求意見稿對此規定,對高層居住建筑改變使用性質作經營性用房的,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文化、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聯合監管,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高層居住建筑改變使用性質作為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改建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改建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