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執法,堅決杜絕消防執法腐敗現象,切實提升執法質量,改進服務方式,近日,內蒙古消防總隊制定出臺消防監督執法“十個嚴禁”。
“十個嚴禁”包括:一是嚴禁擅自擴大消防專家評審范圍;二是嚴禁違法設置審批前置條件;三是嚴禁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四是嚴禁受理代辦審批;五是嚴禁違規行政審批;六是嚴禁單位違規收費;七是嚴禁隱患整治中的消極執法;八是嚴禁服務態度冷硬橫推;九是嚴禁違規收受錢物;十是嚴禁火災查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
“十個嚴禁”還對具體事項進行了要求,比如在實施消防處罰時,同類型消防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和處罰額度必須大體一致,不得隨意變更行政處罰種類和額度;消防服務窗口必須認真核對申報資料,不得受理消防公司、消防職業中介等非建設單位人員代辦消防申報業務;消防行政審批必須執行網上審批,不得超時限審批,不得違反程序審批,不得在消防監督業務系統外審批;不得向社會單位或個人收取慰問、贊助、咨詢等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設立收費項目;對監督檢查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必須及時依法查處,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斷執法程序。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推諉扯皮、拖拉不辦;對待群眾不得態度冷漠、語言生硬、行為粗暴等。
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凡違反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調離崗位,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適宜在部隊工作的,安排退出現役;凡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