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鄉市政府在召開的64次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了新的《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并以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予以公布實施,同時廢除了2008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
為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萍鄉市政府根據新《消防法》和新《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由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消防支隊,對2008年市政府出臺的《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
修訂過程中,市政府法制辦根據之前對全市各級政府、各部門修訂征求意見,以及新《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就全市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社區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并形成一份意見征求稿。為確保新的《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切實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其應有的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萍鄉市政府召開了《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修改意見征求會。
新的《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共29條,分別對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業系統;市、縣(區)公安機關;市、縣(區)公安消防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消防安全職責進行明確和要求。新的《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將切實加強全市各級政府、各部門加對消防安全工作的規范化管理,以及引導市民自覺遵守消防安全責任,有效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為萍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來源:江西萍鄉消防支隊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