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3月31日,記者從張家口市消防支隊了解到,自4月1日起,《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將正式實施,消防部門介紹,該規定主要明確了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職責,同時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要求和資金保障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據了解,按照《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工作場地,室外集貿市場管理單位應當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市政公用企業和建設等單位在停電、停水以及截斷通信線路、修建道路等影響公共消防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鼓勵使用安全控制、報警、逃生等先進消防設備和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消防設施,對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
同時,《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還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檢測和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明確了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立以及違法從事相關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了規定。
此外,《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依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維護管理單位未設置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